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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务合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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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甲方: 编号 (详见登记表) 乙方:
根据《常州市婚姻介绍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为了保护征婚当事人和婚姻介绍机构的合法权益,规范婚姻介绍机构的活动,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,特签订本服务合同如下:
一、服务项目:
1、加入会员
2、单次介绍
3、报刊征婚
4、联谊活动
5、其他活动
二、在合同有效期为 年,自200 年 月 日至200 年 月 日止。
三、在合同有效期内,乙方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,热情为甲方牵线搭桥,使甲方征婚交友早日如愿,乙方提供服务如下:
1、全面提供本机构会员的婚介资料查阅。
2、提供个别约见服务。
3、提供婚恋心理咨询和婚恋法律咨询。
4、提供本机构举办的各项联谊活动(另收费)。
四、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如下:
1、本合同签订之日起,甲方和乙方缴纳服务费人民币(大写) 元。在合同期内,甲方如因自身因素要求终止婚姻介绍服务,乙方不予退款。
2、同签订之日,甲方应向乙方出示证明身份和婚姻情况,如有弄虚作假,由甲方负责。
3、交友过程中应遵守社会公德,如有欺骗行为,乙方有权终止服务;如触犯法律的,由甲方承担法律责任。在交友过程中发生婚恋矛盾和财物纠纷,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。
五、乙方的权利和义务:
1、 乙方应当保护甲方的隐私权,不得侵犯甲方的个人隐私,并为其保密。
2、 乙方不从事欺诈性的婚姻介绍。
3、 如乙方不按本协议进行服务,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合理退款。
4、 合同服务期满或终止服务合同后,甲方的资料由乙方归档封存。
六、本合同一式二份,甲乙双方各执一份,均具有法律效力。
甲方: 乙方:
日期: 日期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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